单点破局从诉讼程序的起点说起法官思维模型

同为法律人,律师与法官有相同的底层智慧,也存在极大的思维差异。

笔者结合多年审判实践经验和理工科背景,创建了法官思维模型,旨在帮助律师更了解法官,并在法官思维的引导下设计行之有效的诉讼路径。

在法官思维模型专栏(一)中,已向各位读者综述法官思维模型,旨在帮助读者理解律师视角与法官视角的差异。本文作为系列文章之二,从起诉状这一“点”切入,层层推进,通过分析诉讼请求的大与小、变与不变,实现“单点破局”。

同时,法官思维模型专栏后续将继续通过系列文章,向各位读者详述如何拆解法官思维模型,在升维与降维间完成思维跃迁。

引言

作为案件的起点,起诉状是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载体,不仅涉及法律关系的选择、案件事实的概述,还蕴藏了律师的诉讼策略。更重要的是,起诉状框定了裁判边界,旨在法律层面实现当事人诉求、保护当事人利益。

而民事起诉状三大要素:

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者之间的关系是:

当事人基于事实理由提出诉讼请求。

无论在哪个审判阶段,法官首先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基础法律关系。

以法律关系决定审理对象,以诉讼请求约束审理范围。

诉讼请求表现在法官思维模型中的点S,其作为起诉状中最核心的内容,既是律师整体诉讼方案的集结,更是法官裁判的起始,直接决定案件走向,所以,律师应当对诉讼请求的选择和确定进行周密的论证和“点、线、面、体”的全方位审视,以便在无限延展的思维模型里,找到最恰当的点。

程序性思维在起诉状中的应用:

以确定诉讼主体为例

先以《公司法解释四》公司决议效力之诉为例,分析诉讼主体资格确认的问题。该司法解释以“三分法”为基础,规定了公司决议不成立、无效和可撤销三种情形,并分别规定了对应情形下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图1

关于诉讼主体资格审查的问题,属于法官程序性思维的范畴。包括: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是否有明确的被告(及第三人),针对被告(及第三人)是否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等。

如上图1所示,S代表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A、B、C分别代表决议不成立、无效、可撤销的判决结果,SA、SB、SC则是不同决议效力对应的主体及行为构成要件。

《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规定提起决议无效或不成立之诉的原告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第二条规定提起可撤销之诉的原告,在起诉时应当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第三条规定前述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1.关于主体资格问题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股东、董事、监事外,“等”如何理解?应当是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可能是公司高管、公司员工、或公司债权人等享有诉讼利益的人。但应排除公司高管、员工、公司债权人与公司发生除公司决议涉及的法律关系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比如劳动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

2.关于决议效力形态竞合的程序问题

在司法实务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往往可能在其内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而无效的同时,其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又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存在可撤销之情形,也可能出现其内容无效同时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存在严重瑕疵而不成立之情形,亦有可能在一个决议中的数个表决事项,有些内容无效,有些程序违法。另外,因可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及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决议无效、不成立和可撤销之间会呈现较为复杂的竞合形态,直接影响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法官的裁判路径。

在进行法理分析时,我们可以指出决议是属于内容无效、不成立还是可撤销,但如果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结合进行考虑,则更为复杂。如果当事人起诉决议内容无效,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属于“不成立”或“可撤销”,如何判决?反之,当事人起诉决议内容不成立或可撤销,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决议内容无效,如何判决?又或者,当事人起诉一项或数项,而法院审查后发现不相一致,如何判决?

笔者的观点是: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是法院的法定职权,如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无效,可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无效、不成立的情形,原告起诉主张撤销相关决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认定相关决议无效、不成立;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存在可撤销情形,原告起诉主张相关决议无效、决议不成立的,在法律对可撤销之诉主体和除斥期间的规定范围内,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原告不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以诉讼主体为引,程序性思维除了用于确认诉讼主体外,民诉法中还有其他程序性规定,如各个诉讼阶段的衔接,诉讼标的的保全,还有其他有关期限利益的相关规定等,其实可以用同样的方法进行分析。

通常来说,法官的裁判思路是由点到线、到面。律师在确定诉讼主体时,应当先由面、到线,再到点。因此,律师应当先分析案涉决议的效力情形,如果存在形态竞合的问题,先明确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再选择合理方案,继而确定诉讼请求,明确诉讼主体,确保精准、全面、无遗漏。

起诉状中的“颗粒度”问题:

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的“颗粒度”如何把握?

Q:什么是”颗粒度“?A:从工科角度来看,数据颗粒度就是用于表示某数据集组成的最小单元。从法官思维模型的角度来看,就是如何确定点和线。诉讼请求是点S,事实与理由是线SO(SA)。确定一条线只需要两点即可完成,但确定诉讼起点,需要精雕细琢。而从诉讼角度来看,颗粒度是关于书写《起诉状》如何“讨巧”的问题。所谓颗粒度,是将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做一区分,目的是突出诉讼请求的重要性和极致性,以及事实与理由的逻辑性和条线性。Q:事实与理由的颗粒度如何确定?A:对于事实和理由,颗粒度体现在表述方式和策略展现上,并直接影响《起诉状》的长度(法官通常不喜欢很长的起诉状)。事实与理由在法官思维模型中对应律师的诉讼策略,体现律师的诉讼逻辑。正因两点即可确定一条线,事实与理由部分的重点应当是陈述事实和体现贯穿其中的法理依据。因此,颗粒度相较诉讼请求更大,重点在于逻辑,而非细节。Q:诉讼请求的颗粒度?A: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是律师启动案件至关重要的环节。虽然在法官思维模型中,诉讼请求仅是一个点,但该点直接影响案件走向,确定案件边界,甚至决定案件成败。因此,起诉状中的乾坤都浓缩于点S中。如何雕琢诉讼起点,应当以法官的终局性思维为切入,设计精准的诉讼请求。而精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个层面:判决结果是否可执行;第二个层面:判决结果能否被执行。

01判决结果是否可执行

我们来看一个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诉讼请求(S)为: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XX合同》。

法院判决结果(A)为:判决被告依法履行双方签订的《XX合同》。

图2

从律师角度看,诉讼请求被全部支持,案件胜诉。而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法院执行案涉合同约定的被告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但结果却是,执行裁定书载明:“该申请内容不是本案执行依据,不是一审、二审民事判决的内容,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未经判决确定的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图3

如图3所示,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应当是线AB上的某点:A、B、C。而该案之所以胜诉却未能执行,系诉讼请求既不具体也不明确,颗粒度过大所致。即便判如所请,亦未能实现当事人的真正诉讼目的,浪费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

因此,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可执行性是比诉讼请求能否被支持更为重要的层面。对诉讼请求的精准定位是案件成功至关重要的一步。只有通过自上而下的审视,以及对案件全局的把控和分析,才能在较小的颗粒度下,确立较精准的诉求,以实现更符合当事人诉讼目的的裁判结果。

02判决结果能否被执行

说到判决结果能否被执行,笔者见到一些案件当事人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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