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患者的饮食 http://disease.39.net/bjzkbdfyy/170728/5578648.html
为进一步加强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工作的管理,认真组织好全市病伤残医学鉴定工作,根据原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原河北省人口计生委《河北省病残医学鉴定有关规定》和原河北省计生委《河北省实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复杂的工作,本着客观求实、严格标准、严肃执纪、规范运作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要求,坚持原则,严密组织,依法鉴定,确保这次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工作顺利完成。
二、鉴定组织
为确保鉴定工作质量,实行分类、分级组织鉴定。
1.对患有急重症疾病的,如急性白血病、恶性肿瘤等,由县卫生健康局尽快审定。同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2.对有明显症状和体征的农村居民病残儿,如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大脑发育不全、脑积水、脑性瘫痪、骨骼系统畸形/残疾、聋、哑、盲等,由县卫生健康局按规定时限鉴定。同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3.对于《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中涉及的其他疾病,市卫生健康委每年集中组织一次鉴定。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任务
(一)市卫生健康委成立病伤残医学鉴定领导小组,由有关领导和科室人员组成,负责整个医学鉴定工作的组织安排。具体工作由技术站承办。
(二)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1.严格资料审核。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病残鉴定领导小组组织专人对申报人所提交的户口簿复印件、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与所申报疾病相关的病残儿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疾病的发生和治疗过程等进行认真审核。
2.组织社会调查。县级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病残儿童所患疾病进行社会调查和遗传病家系调查,确保人员、疾病、上报资料真实、可靠。调查核实时,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结束后在调查材料上签字。对遗传性疾病,要根据疾病的性质、再发风险和有无有效的优生措施来确定是否再生育。
3.严密初筛检查。县卫生健康局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鉴定专家组,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和原河北省人口计生委《河北省病残医学鉴定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鉴定标准、规范鉴定程序,按照《县级鉴定体检单》所列项目和格式,认真填写主诉、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以及初审意见,书写字迹清晰,无错别字,无空项、漏项。鉴定专家组根据病史、症状和体征、辅助检查等,集体(鉴定医生2名,鉴定组长1名)讨论签署县级鉴定结论。
4.加强社会监督。实行县级病残鉴定社会公示制度,县级对拟申报到市级鉴定的病残儿童,在申报前要通过病残儿父母双方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病残儿童姓名、疾病名称、病残儿童父母工作单位和市、县两级举报电话。市卫生健康委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为一周,请群众监督。期间对群众提出异议的要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或由县再次组织鉴定,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卫生健康局填写病残医学鉴定公示结论,并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5.坚持领导负责制。对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申请审批表一份,填写要规范,全部签字盖章。如实填写夫妻双方单位、职务和家庭住址。申请审批表必须由病残儿父母所在单位一把手签字盖章,并按申报程序逐级签字且加盖公章。
6.准时按要求上报。县级根据本县病伤残情况将初鉴符合照顾生育二胎条件的申请人病历材料、社会调查与遗传性调查记录、公示情况、县级鉴定记录表、申请审批表、被鉴定者近期1张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和县级公示结论一并报市卫生健康委技术站。
(三)市卫生健康委对各县(市、区)上报材料的申报人疾病情况、公示情况、各级领导审查签字情况、社会调查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要求上报的和发现有瞒报、错报、漏报项目的一律退回,不再补报和调换。对审查合格的提交市医学鉴定小组,到指定地点进行鉴定。
四、鉴定程序
(一)档案材料申报审查结束后,市卫生健康委采取统一时间、固定地点、全封闭的方法进行医学鉴定,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按要求认真组织好参鉴人员,届时不到指定地点参鉴者,取消鉴定资格。
(二)鉴定时,技术站负责对参鉴对象的档案材料、医学鉴定单进行临时编号,医学鉴定单在现场当天密封,鉴定单及病案材料由技术站统一保管。
(三)医学鉴定结束后,对现场难以诊断的特殊病例和确实有病但由于现场条件所限需要进一步检查的,本着对工作和申请人负责的原则,可采取严密措施,医院再次进行鉴定。
五、鉴定方法
(一)市卫生健康委随机抽取具有临床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在鉴定前一天临时抽调组成,鉴定前,系统学习医学鉴定标准,鉴定时要详细询问病史,全面进行体格检查,体检记录填写要详尽,依据要充分,根据医学鉴定标准和体检结果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严防人情关系干扰鉴定。
(二)鉴定采取全封闭方法进行。参加医学鉴定的现场工作人员负责参鉴对象的接送,但不得进入鉴定室内和主检医师接触,待鉴定结束后,将参鉴者安全送回。
(三)整个鉴定过程实行双盲工作法进行,双盲法的基本操作程序如下:
1.鉴定前市级统一印制鉴定记录单。
2.在记录单上,粘贴被鉴定者近期两寸相片一张,加盖市技术站公章。填写被鉴定者申报的疾病名称。
3.鉴定时,只提供给鉴定专家市级鉴定组鉴定记录单,其他申报资料及有关信息一律不予提供。
4.被鉴定者、鉴定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及有关人员、鉴定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鉴定纪律,相互之间严格保密,不得互通不利于鉴定公正的资料和信息。
5.鉴定时,鉴定专家按鉴定记录单所列项目及内容实施鉴定并如实记录。鉴定需要检查的项目,必须进行检查,并由检查人员出具检查结果报告单。
6.鉴定专家只负责诊断疾病,不负责确定是否达到病残标准。鉴定结束后,技术站负责将鉴定记录单、检查结果报告单统一归档,装订在被鉴定者的《河北省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中。
(四)市卫生健康委病伤残医学鉴定领导小组对鉴定单上记载的病情情况集体讨论,对已达到照顾再生育标准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由主管主任签署意见,下发《河北省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由县卫生健康部门按再生育审批程序办理。
六、鉴定纪律
市级鉴定聘请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实行鉴定全程监督。
(一)申请人及其家属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干扰鉴定的,取消鉴定资格,并责成申请人单位按《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在申报、鉴定过程中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纪,对下列情况之一:(1)为申请人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的;(2)收受贿赂或向申请人敲诈钱财的;(3)出具假鉴定证书的;(4)在鉴定过程中找医生说情送礼的;(5)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年度申报病历材料要求
附件
年度申报病历材料要求
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以及诊断资料等须为近两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加盖病案室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一、呼吸系统疾病
(一)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肿、肺气肿:需提供不能手术治疗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肺医院诊断证明,提供原始门诊病历(不要复印件)、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的住院病历原件或复印件,能证实患者患有肺气肿、肺功能不全的胸部X线片、CT片、支气管造影片、肺功能检查单和报告单。
(二)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原性心脏病:提供医院原始门诊病历(不要复印件)、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的住院病历原件或复印件,能证实患者患有肺气肿、肺功能不全或心功能不全的胸部X线片、CT片、支气管造影片和肺功能检查单、血气分析、心电图报告单等。
(三)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提供原始门诊病历(不要复印件)和严重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治疗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医院诊断证明。
(四)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提供原始系统检查治疗的门诊病历,已手术者需提供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的住院病历原件或复印件,不能手术治疗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医院诊断证明,能证实患者患有肺气肿、肺功能不全的胸部X线片、CT片、支气管造影片、肺功能检查单和报告单。已手术者需提供术后两年以上治疗无效的病历资料。
二、消化系统疾病
(一)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提供系统检查治疗的原始门诊病历,已做手术者还应提供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的住院病历原件或复印件,不能手术治疗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医院诊断证明,能证实消化道严重畸形的消化道X线造影片或CT片及报告单。
(二)肝硬变:提供系统检查治疗的连续两年医院原始门诊病历和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的住院病历原件或复印件,临床症状明显,记录清楚,诊断明确。提供能证实肝功能有严重障碍的化验单和肝硬变的B超、CT片、肝活组织检查、同位素扫描及报告单等资料。先天性肝胆疾病引起的肝硬变,应提供经X线消化道造影片或B超、CT片及报告单。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
(一)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提供原始的门诊病历,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的住院病历原件或复印件,不能手术治疗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医院诊断证明,提供能够证实影响心脏功能的X线片、超声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检查报告单以及心电图报告单等资料。
(二)风湿性心脏病:提供记录有典型临床症状和体征的门诊病历和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的住院病历原件或复印件,提供X线和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辅助检查,血清酶学及免疫学实验室检查结果报告单。
(三)感染性心肌炎:医院两年以上系统治疗的门诊病历以及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的住院病历原件或复印件。证实患有感染性心肌炎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如免疫学检查、心肌酶等检查,以及证实患有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的心脏X线片和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及报告单等。
(四)原发性心肌病和其它心脏疾病:医院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的门诊病历和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的住院病历原件或复印件,证实患有心功能不全的心脏X线片、心电图和超声心动图及报告单等辅助检查。
四、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一)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提供门诊病历、不能手术治疗矫正或手术后效果不佳仍影响正常发育的地、医院诊断证明,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的住院病历原件或复印件,提供腹部平片、B超检查结果及报告单等。
(二)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障碍、肾病综合征:医院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的门诊病历和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的住院病历原件或复印件。病历病史、临床特征明显,记录清楚。提供证实有慢性肾功能障碍、肾病综合征诊断价值的血尿化验和肾功能检查报告单等。如持续性的氮质血症、血总补体活性或C3反复降低等检查。
(三)紫癜性肾炎:除具有肾病的所有资料外还应有明显的过敏史记载。
(四)IgA肾病:除具有肾病的所有资料外还应有省级以上医疗单位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辅助检查的全部资料。
五、血液系统疾病
(一)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医院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的门诊病历和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的住院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并附有患病以来历次检查的所有化验单和骨穿单原件。
(二)各种白血病:医院有典型临床表现的门诊病历和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的住院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并附有患病以来历次检查化验单和骨穿单原件。
六、神经系统疾病
(一)各种神经系统疾病造成的智力低下:医院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和智商测定单。
(二)脑炎、脑膜炎、脊髓灰质炎、脊髓炎等疾患造成严重后遗症和神经功能障碍:提供门诊病历,病史记录清楚临床表现明显,提供腰穿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的住院病历原件或复印件。
(三)大脑发育不全、脑积水、脑性瘫痪:提供门诊病历,及证实有大脑发育不全、脑积水、脑性瘫痪的脑CT片,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的住院病历原件或复印件。
(四)脑、脊髓血管畸形:提供门诊病历,脑CT或(脑强化CT)、核磁共振等辅助检查的片子及报告单。
(五)继发性癫痫:医院两年以上有明显病因且系统治疗无缓解,发作频繁的门诊病历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的住院病历原件或复印件,临床表现明显,病史记录清楚,医院诊治,医院的诊断证明,具有诊断价值的辅助检查报告单,如24小时动态脑电图、正电子断层扫描、计算机放射扫描、CT、核磁共振等。
七、内分泌系统疾病
非遗传性的垂体性侏儒、垂体性巨大畸形、垂体性尿崩症、散发性克汀病儿童期甲状腺功能低下:医院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省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严重影响发育的诊断证明。各种辅助检查:如生长激素、同位素检查等。垂体性尿崩症辅助检查应提供尿比重、血浆ADH浓度实验室检查资料。特殊试验包括:禁水试验、加压素试验、高渗盐水试验,影像检查包括头颅X线、CT、核磁共振等检查。
八、运动系统疾病
各种原因引起的骨骼系统畸形、关节功能障碍、脊柱和肢体残疾:提供系统治疗无明显效果不能手术矫正或手术矫正后仍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CT、X光片子和报告单。
九、后天性眼、耳疾病
(一)各种后天性原因造成的聋、哑:提供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以及经治疗无明显效果,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诊断证明。提供脑干诱发电位残余听力(电测听)检测结果报告单。
(二)眼科疾病
外伤或其它眼疾所致的视力障碍,经治疗,双眼矫正视力仍低于0.3,或一眼视力低于0.2,另一眼视力在0.5以下,生活难以自理;成人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需医院系统的门诊治疗病历医院诊治的病历材料、矫正视力结果、1%阿托品散瞳验光结果、P—VEP(视觉诱发电位)、角膜地形图、眼A/B超、眼轴长等资料。
1.先天性小眼球(双):提供双眼A/B超、双眼轴长度、电脑验光等检查单及报告单。
2.双眼角膜白斑:提供异常的散瞳验光结果、F—ERG(视网膜电流图)、矫正视力、角膜地形图、闪光—VEP(闪光诱发电位)等资料。
3.双眼色素膜缺损伴眼球震颤:提供散瞳验光结果、矫正视力(小孔镜)、P—VEP(视觉诱发电位)、角膜地形图、UBM(超声生物显微镜)等资料。
4.双眼先天性白内障:提供双眼A/B超加眼轴长度、角膜内皮计数、F—ERG(视网膜电流图)、闪光VEP(闪光视觉诱发电位)等资料。
5.双眼先天性青光眼:提供全视野、P—VEP(视觉诱发电位)、眼压、角膜直径、手术记录、病历等资料。
6.双眼原发性或继发性视神经萎缩:提供P—VEP(视觉诱发电位)、验光结果、全视野、眼底照相、头颅或眼眶CT、眼底荧光造影等资料。
7.双眼外层渗出性视网膜病变:提供眼B超、眶CT、电脑验光、眼底荧光血管造影等资料。
8.双眼转移性眼内炎:提供双眼A/B超、眼轴长、病历记载感染情况、眼球突出计测量等资料。
9.高度近视:提供F—ERG(视网膜电流图)、角膜地形图、散瞳验光结果、眼底荧光血管造影、眼A/B超、眼轴长等资料。
10.弱视:提供三年就诊治疗病例、1%阿托品散瞳验光结果、P—VEP(视觉诱发电位)、角膜地形图、眼A/B超、眼轴长等资料。
注:以上各种疾病应出具地、市级以上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
十、其他疾病
(一)经各种检查证实,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后效果仍不佳的疾病,仍严重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医院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以及经治疗无效,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诊断证明。相应的辅助检查报告单。
(二)各种恶性肿瘤、恶性组织细胞瘤、组织细胞增生症等应有地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以及经治疗无效的诊断证明各种辅助检查及报告单。
(三)大面积烧伤、烫伤、血管瘤、黑痣等,严重影响功能不能手术矫正或治疗后效果不佳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以及经治疗无效的诊断证明以及各种辅助检查的报告单、诊断证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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