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人民检察史检察制度光辉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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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诞生

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选举毛泽东同志为临时中央政府主席。中央苏维埃政府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建立人民政权的探索和尝试,党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也从此诞生!

▲江西瑞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旧址

详解工农检察机关组织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检察制度伴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而诞生。各级工农检察机关、最高法院(临时最高法庭)、地方各级裁判部检察长、检察员,各级军事检察(查)所和国家政治保卫局检察(查)科等,共同构成了苏区检察机构体系。 

工农检察机关 

年11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成立,与政府各部局一同在瑞金叶坪谢氏宗祠内办公。年4月,迁到沙洲坝,驻老茶亭杨氏宗厅,后又迁至云石山。年1月至2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更名为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省、县、区工农检察部和城市工农检察科,也一并更名为工农检察委员会。为了使民众有效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利,中央苏区建立了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讯员等在工农检察委员部(会)管辖和指导下的群众组织。这些群众组织与工农检察部密切配合,形成了检察工作的组织和信息网络系统。工农检察部的职能是:监督苏维埃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正确执行苏维埃的政纲及各项法律、法令,保护工农群众利益,检举和查处混进苏维埃组织中的阶级异己分子、贪污腐化分子和动摇、消极分子对贪污腐化、官僚主义犯罪案件,有权报告法院。 

工农检察机关的外围组织 

工农通讯员:工农检察部在各级政府机关、企业单位、群众团体、街道、村落中选任不脱产人员任“工农通讯员”,如发现苏维埃工作人员违法失职、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以通讯方式向工农检察部报告。 

突击队:人民群众在工农检察部指导下监督苏维埃工作的一种组织。每一支突击队只隶属于一个工农检察部,突击队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轻骑队:受团组织直接领导,业务上受工农检察部指导的青年群众监察组织。其任务是揭露、检举、控告官僚主义、贪污浪费、消极怠工、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但它的职权范围只限于揭露、检举和控告,最后的处理权仍归检察机关。

法院(裁判部)检察长、检察员 

苏维埃临时最高法庭建立于年2月,实行检审合一,内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一人、检察员若干人。年2月,根据《中央苏维埃组织法》的规定,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设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一人、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副检察长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省及省以下苏维埃审判机构称裁判部,省裁判部设正、副检察员各一人,县裁判部设检察员一人,区裁判部则不设检察员。 

军事检察(查)所 

军事检察(查)所是根据年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组建起来的军事检察机关,分为初、高两级。高级军事检察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人、检察员若干人;初级军事检察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人、检察员若干人。

国家政治保卫局 

国家政治保卫局系临时中央政府下设九部一局中的一局,负责反革命案件的侦查、逮捕、预审和出庭公诉。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规定:“一切反革命的案件,都归国家政治保卫局去侦查逮捕和预审,国家政治保卫局预审之后,以原告人资格,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由国家司法机关审讯和判决。”年6月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关于反革命的案件,国家政治保卫局可以派代表,代表国家为原告人。”年4月8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宣布废止上述两个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司法程序,扩大了地方政权机关处置反革命分子的权力。

▲工农检察叶坪办公室

国家公诉第一人程玉阶

在中央苏维埃政府成立之前,一些革命根据地已经尝试建立起检察制度。年7月,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鄂豫皖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大纲》,规定在人民司法机关——革命法庭内设审判委员会、国家公诉员和辩护员。同年10月4日颁布的《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及其区别》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国家公诉处要研究对破坏苏维埃政权法令之案件提起公诉,当法庭审问被告人的时候,国家公诉员要来证明案犯之罪恶”。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关于国家公诉处和国家公诉员的规定,是人民检察历史上首次关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专门设置。 

▲程玉阶(-),又名程汝阶,湖北省黄麻县(现麻城市)乘马岗人。年4月参加革命。年10月,任中共黄麻县乘马岗区委书记。年7月,任鄂豫皖区革命法庭国家公诉处处长。年冬牺牲。

苏区的检举运动

打击犯罪,惩治反革命,巩固革命政权,维护社会稳定是苏维埃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赋予苏区检察机构的重要使命。

针对当时的复杂形势,苏区检察机构开展了一系列检察工作:开展检举运动,从严查处政府机关和地方武装中的阶级异己分子和动摇消极分子;掀起反贪风暴,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着力打造廉洁勤政的苏维埃干部队伍;积极镇反除恶,彻底消灭反革命组织及其活动。苏区检察机构依法进行执法监督,工作检查,犯罪侦查、预审和出庭公诉,为巩固红色政权,服务革命战争,保障苏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年2月,瑞金县苏维埃主席黄正贪污案发,临时中央政府从中敏锐地认识到苏维埃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决定在各级苏维埃机关、地方武装和企业单位中开展检举运动。

运动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考察检举经过选举产生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把其中的阶级异己分子、贪污腐化分子清除出去;第二阶段把运动推向各苏维埃机关、企业和地方武装;第三阶段是与另一场群众运动——节省运动结合起来,全面开展反贪污浪费斗争。检举运动开创了人民检察制度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优良作风。

▲苏区的宣传画

刘少奇严查央企贪污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自诞生之日起,坚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为宗旨,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着力打造廉洁勤政的苏维埃干部队伍。“苏区干部好作风,自带干粮去办公”的佳话流传至今。  

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委员刘少奇严查

中央企业贪污案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刘少奇同志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总工会委员长,兼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委员。其间,主持查办了两个工业企业财会人员贪污案件:中央印刷厂厂长杨其鑫、中央造币厂厂长陈祥生任人唯亲,分别任用兄杨其兹、内兄凌全香为本厂会计科长。因缺乏监管,两会计科长采取少支出多报账、虚列工人工资的手段,贪污公款,后被判刑。两个厂长也因此受到处分。此案中人事任用与管理方面的教训,发人深省。

▲苏维埃政府时期的刘少奇

邓小平支持力查谢步升杀人案

打击犯罪,惩治反革命,维护社会稳定,是苏维埃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有秩序、有组织地开展肃反锄奸工作,彻底消灭反革命组织及其活动,巩固苏维埃政权,中央政府相继颁布了《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法律、法令,清理了大批积压的案件,甄别平反了一些冤假错案,查处了一批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纯洁了党和苏维埃组织。 

时任瑞金县委书记的邓小平同志,知悉群众举报当时的瑞金县叶坪村苏维埃主席谢步升在打土豪中利用职务之便,将大量没收的财产据为己有,奸淫有夫之妇、又将其丈夫杀害的情况后,大力支持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侦破此案。

年5月,谢步升案开庭审理,一审机关为瑞金县裁判部;二审机关是临时最高法庭,国家原告人为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工作人员张振芳(后任突击局局长)、陈子丰(后任控告局局长),主审为梁柏台。一审判决谢步升死刑,二审维持原判。

这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枪决的第一个贪污分子。

▲邓小平

▍来源:正义网

▍编辑:黄意

▍审核:李裕覃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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