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注意!
5月1日起
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力度提高啦
年12月24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也就是说,从今年5月1日起,垃圾分类在浙江有了省级层面的地方性法规。
对违反条例的个人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将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违反此《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条例》共52条
来看我们为你划的重点!
明确生活垃圾“四分法”?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纸、塑料、金属、包装物、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易腐垃圾,指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容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米面食品、食用油脂、坚果炒货等;
?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含汞血压计、药品及其包装物,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胶片及相纸等;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落实分类投放责任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是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求住宅小区、农村、有关场所应按照规定分别设置相应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
规范收集运输行为《条例》进一步规范收集运输行为,规定收集、运输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密闭化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间运输,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等。
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条例》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接下来,县综合执法局将联合相关部门不断加强监督执法力度,通过“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综合查一次”等行动,全力以赴提升海盐生活垃圾治理法制化水平。
小编在这里呼吁大家
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
人人参与垃圾分类
让垃圾分类成为“新时尚”
编辑:裴蕾一审:裴蕾二审:吕洁、沈云松三审:李刚终审:聂海峰本文由海盐县传媒中心采访编辑报道未经允许严禁转载快来点亮小星星吧!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