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诊疗规范 http://news.39.net/bjzkhbzy/180102/5972927.html
事件经过:
年4月13日,患者以头痛呕吐3医院接受治疗,医院诊断为:1、硬膜下血肿(右额颞顶枕部);2、脑疝;3、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当日,医院对患者进行右侧硬膜外及硬膜下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右侧硬膜下血肿清除及颅内压探头置入术。年4月28日,患者出院,出院时情况:生命体征正常,意识呈昏迷状态……。年4月28日,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创伤性脑梗死、坠积性肺炎。年6月9日,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脑出血后遗症、坠积性肺炎。年7月30日,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脑出血后遗症。年6月29日,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诊断为:中风、脑出血、去骨瓣减压术后、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年7月12日出院。年8月19日,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中风病-中脏腑(痰湿内闭,蒙塞清窍)、脑出血(恢复期)、颅骨修补术后、高血压(正常状态),年12月30日出院。年3月3日,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脑出血后遗症、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继发性癫痫、脑积水。
医院观点:
医院对患者的诊断是正确的,手术治疗是及时的,没有过错行为,患者目前存在的后果是其自身疾病自然演变,跟医院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观点: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但经本院两次委托鉴定机构,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的鉴定意见,故患者未能举证其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所导致的,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我们观点:
本案件对于患者来讲因为无法鉴定,最终导致败诉,这个在医疗诉讼中也是很常见的事情,这对患方维权来讲是个很棘手的问题,我们都知道如何没有鉴定结构鉴定,那么无法判断因果关系,法院也无法判决,最终患方的诉求也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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